答: (一) 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第十條)、事業為聯合行為(第十四條)及事業仿冒他事業商品或營業表徵行為(第二十條第一項),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詳全文)
2004-10-08 01:40:00 |
答: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事業如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此外,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詳全文)
2004-10-06 01:40:00 |
答: (一) 行政和解之意義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行政作用方式,除了最常見的行政處分外,尚可採用契約方式,與人民訂立行政契約。此即行政程序法第一三五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 ......(詳全文)
2004-10-01 01:40:00 |
答: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於期限內如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拒不到場陳述意見、或拒不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者,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三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 ......(詳全文)
2004-09-29 01:40:00 |
答: (一)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申訴案件的進行程序,一般而言,均要求申訴人或檢舉人應檢具具體違法事由及事證,該會於參酌所檢附事證,若有公平交易法適用,將予受理並進一步為實質審理。若應屬申訴人或檢舉人舉證事項,而未盡舉證之責,或檢 ......(詳全文)
2004-09-27 01:40:00 |
答: 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當事人或關係人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七條調查程序進行中,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一、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 ......(詳全文)
2004-09-24 01:40:00 |
答: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為調查時,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 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 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三) 派員前往有關團體或 ......(詳全文)
2004-09-22 01:40:00 |
答: (一) 為處理公平交易法有關公平交易事項,行政院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設置公平交易委員會,另以組織條例定其組織。 (二) 至於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職掌,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包括︰ 1. 關於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 ......(詳全文)
2004-09-20 01:40:00 |
答: 依公平交易法第九條規定,本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為處理公平交易法有關公平交易事項,行政院應設置公平交易委員會,掌理關於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 ......(詳全文)
2004-09-17 01:40:00 |
答: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係在禁止事業對交易相對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故事業濫用其優勢地位,對交易相對人為不當壓抑,迫使交易相對人接受不公平交易條款,倘為行業之普遍現象,因其行為違反商業競爭倫理且具有 ......(詳全文)
2004-09-15 01:40:00 |
答:(一) 由於真品平行輸入貨品僅係未經授權之真實貨品,而未必即屬劣品或膺品,與仿冒之構成要件不符,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二) 真品平行輸入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須視平行輸入者之行為,是否故意造成消費 ......(詳全文)
2004-09-13 01:40:00 |
答: 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商品(服務),係指具有經濟價值之交易標的暨具有招徠效果中其他非直接屬於交易標的之相關交易事項,包括事業之身份、資格、營業狀況與他事業、公益團體或政府機關之關係,事業就該交易附帶提供之贈品、贈獎等 ......(詳全文)
2004-09-10 01:40:00 |
答: 鑒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為一概括性規定,為使其適用具體化明確化,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1年1月9日函頒「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件處理原則」。其內容略以:
(一)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適用之基本精神為釐清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與民法 ......(詳全文)
2004-09-08 01:40:00 |
答: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為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性規定,由於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態樣繁多,視具體個案分別判斷,除本法已規定者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亦禁止之。另公平交易法第二章所規範之限制營業競爭行為,亦 ......(詳全文)
2004-09-06 01:40:00 |
答: (一) 刑事罰(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即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法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 ......(詳全文)
2004-09-03 01: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