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公平交易法所稱「事業」,除「公司」外尚包括工商行號、同業公會暨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且公平交易法中所稱結合除事業「合併」外,尚有以其他方式取得他事業之財產、股份或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人事任免等情形,所以 ......(詳全文)
2003-09-17 02:00:00 |
答: 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係以市場占有率作為事業結合應申請許可之標準,惟若干企業不論進行水平或垂直結合,可能在個別產品的市場占有率計算上,均未達前兩款之標準,但與他事業結合後,因市場影響力之增加,亦可能限制產業競 ......(詳全文)
2003-09-15 02:00:00 |
答: 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結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 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 (二) 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 (三) 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 ......(詳全文)
2003-09-12 02:00:00 |
答: 事業結合之發展結果,有導致獨占、限制市場競爭的可能,故於公平交易法中對事業結合訂有明文規範。但為兼顧鼓勵中小企業合併以達到經濟規模之政策,公平交易法僅對達到一定規模之事業結合予以規範,規定事前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詳全文)
2003-09-10 02:00:00 |
答: 所謂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乃數事業間訂定損益全部共同之契約,訂定這種契約的關係公司均須服從統一指揮權,以求經濟之一體化。至於損益之分配,則依照各公司的投資比例或其實際價值比例為之,且需經常共同經營,如僅係偶爾為之,則無本 ......(詳全文)
2003-09-08 02:00:00 |
答: (一) 所謂「受讓」,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基於契約關係而取得他方所讓與之權利或標的物之所有權而言。而「承租」,則需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而言。 (二) 至於所謂的「主要部分」,自公司法之觀點言 ......(詳全文)
2003-09-05 02:00:00 |
答: 依公平交易法第六條對事業結合之定義,包括有下列五種情形: (一) 與他事業合併者。 (二) 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計算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所 ......(詳全文)
2003-09-03 02:00:00 |
答: 代理商是否應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事業,其應審酌事項及排除範圍,尚待參酌公平交易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個案認定之。若代理商係屬獨占之事業,為所屬(非自營)之經銷商在同一市場競爭,而無故「對於同在某特定區域 ......(詳全文)
2003-09-01 02:00:00 |
答: 依公平交易法第二條規定,公平交易法所約束之事業包括公司、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同業公會及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等,可知公平交易法對大小企業均適用之,絕非專門針對大企業而來。惟大企業確實較可能達到該法第五條獨 ......(詳全文)
2003-08-29 02:00:00 |
答: 外國產品由本國總經銷商進口販賣係指由原廠授權,國內總經銷商取得在特定地區該項產品總經銷 (獨家經銷)之權利,進而販售該項產品之行銷模式。通常此種總經銷制度為排他性契約之一種,至於是否違反獨占之規定須考量該產品所處市場之結構以 ......(詳全文)
2003-08-27 02:00:00 |
答: 公平交易法第十條規定,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 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 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 其他濫用市場地 ......(詳全文)
2003-08-25 02:00:00 |
答: 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三款「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之行為」係指獨占事業在無法提出具體正當理由之情形下,利用其優越之市場地位,要求其交易相對人給予其在價格或其他交易條件上之優惠等行為而言。例如在買方獨占時,要求上 ......(詳全文)
2003-08-22 02:00:00 |
答: 法律雖然賦予專利權人享有專屬的製造等權利,但公平交易法並不推定專利權人具有獨占的市場力量。生產該專利產品之事業是否會涉及獨占,應從以下兩方面加以考量: (一) 專利產品所屬市場範圍之大小:若該專利產品無其他替代品,且能滿足一 ......(詳全文)
2003-08-20 02:00:00 |
答: 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獨占,應從特定市場及獨占事業認定標準兩方面加以考量,故新行業之創造是否會構成公平交易法中所稱之獨占,應先界定該行業所處市場範圍後,再依該法認定獨占事業之標準予以綜合考量,故即使是生產新興產品之事業,只要 ......(詳全文)
2003-08-18 02:00:00 |
答: 依公平交易法對獨占事業之定義,並未將因客觀環境所形成之「自然獨占」排除在外,故其如果符合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獨占事業之要件,則亦有可能被列為獨占事業。經濟學上所稱「自然獨占」,係指該產業的特性使得單一廠商之生產量尚未達到最 ......(詳全文)
2003-08-15 02: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