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其第二款為「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禁止之差別待遇行為,並非指事業對任何交易相對 ......(詳全文)
2004-02-04 02:00:00 |
答: 依據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衡量廠商實施差別待遇是否具正當理由時,交易數額之高低亦為極重要之考慮因素。前述經銷商進貨量大,若可因而節省廠商生產或行銷費用,故廠商將成本節省部分,轉換為較低的折扣回饋經銷商之 ......(詳全文)
2004-02-02 02:00:00 |
答: 業者批售予大、中盤與販賣店之折扣,如按市場供需情況、成本差異、交易數額、信用風險或其他合理之事由,對不同銷售階層或不同銷售點給予不同的供應價或折扣,乃市場價格機能之正常現象,應不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之差別待遇 ......(詳全文)
2004-01-30 02:00:00 |
答: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差別待遇」係指事業「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故若事業之差別待遇有正當理由,即可排除本條款之適用,而所謂正當理由,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應審酌市場供需情況;成本差異;交 ......(詳全文)
2004-01-28 02:00:00 |
答: 按價格之差別待遇係指相同之商品或勞務以不同之價格交易。出版業對不同作者給付不同之稿酬或版稅,如係因作者之知名度、知識、經歷、讀者偏好、市場等因素之不同而有差異,則其並非差別待遇所指「相同之商品或勞務」,應無公平交易法第 ......(詳全文)
2004-01-26 02:00:00 |
答: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其第二款為「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依據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正當理由, ......(詳全文)
2004-01-23 02:00:00 |
答: 所謂「差別待遇」係指事業就同一之商品或勞務,對於在產銷體系中居於相同位階及作用之買受人 (如同屬批發商或同屬零售商)給予不同的待遇,即係所謂的差別待遇。包括了價格以及銷售條件(如付款方式、交易條件、包裝等)之差異。「差別待遇 ......(詳全文)
2004-01-21 02:00:00 |
答:所謂「杯葛」係指事業為達成損害特定事業或剝奪特定事業日後參與市場活動之目的,促使或透過聯合方式約定他事業不與特定對象事業從事交易之行為。類此行為應屬第十九條第一款「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 ......(詳全文)
2004-01-19 02:00:00 |
答: 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態樣繁多,為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 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 ......(詳全文)
2004-01-16 02:00:00 |
答: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 ......(詳全文)
2004-01-14 02:00:00 |
答: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事業如與下游批發商或零售商對銷售價格有所約定時,該約定無效,亦即事業不得以其經銷商違反該無效約定為由,而對其批發商或零售商採取停止供貨等之處罰,否則即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之可能。
......(詳全文)
2004-01-12 02:00:00 |
答: 依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其所欲規範者,係事業與交易相對人間對轉售價格之「約定」,在經銷契約上明定建 ......(詳全文)
2004-01-09 02:00:00 |
答: 依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其所欲規範者,係事業與交易相對人間對轉售價格之「約定」,故如出版社對下游經 ......(詳全文)
2004-01-07 02:00:00 |
答: 製造商在產品上貼上「定價」或「金額多少」之標籤售予零售商,因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所欲規範者,係事業與交易相對人間轉售價格之約定,故批發商對下游零售商如未約定應以某固定價格出售或不得打折,即不能以商品上貼此類標籤,即認定違反 ......(詳全文)
2004-01-05 02:00:00 |
答: 為防止事業對於轉售價格的限制,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由第十八條之規定可知:
(一) 我國公平交易法 ......(詳全文)
2004-01-02 02: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