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必須要先具有證據能力,再由法官以心證衡量其證據價值,並據以為下判決之根據。在證據確鑿且被告又坦承不諱的案件中,法官固不會有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但是如果各種證據之呈現,恰好在審理法官有罪心證形成之邊緣,必將會對法官造成嚴重之心理困擾。
(張清浩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