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著名表徵,不論是公司名稱、商標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不問是否依商標法註冊,只要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該著名表徵之公司名稱,因有稀釋企業表徵強度,並吸收其成就之可能,而受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制約。
(姜俐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