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94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係採消極破綻主義,如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 ......(詳全文)
2019-07-05 03:10:00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明定:法定財產制(即聯合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 ......(詳全文)
2019-06-28 03:10:00 |
10月28日的同志大遊行,蔡英文總統再次送給一向支持她的同志們,一份空心大禮。對於釋字748號解釋之後,同性婚姻的修法方向,蔡總統在臉書上表明:「我們有義務設計出一套符合大法官釋憲精神的法律架構;我們也有責任確保社會團結。所以,我們會秉 ......(詳全文)
2017-12-21 01:00:00 |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首次判決撤銷戶政事務所不准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的處分,也駁回同性伴侶希望立即登記的訴求,認為須等修法完成或2年修法期限屆滿,才可登記結婚。對此花蓮縣政府 ......(詳全文)
2017-10-26 01:00:00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02號民事裁定裁判要旨】准許離婚判決一經確定,婚姻關係即因該確定判決所生之形成力而解消,此與夫妻一方死亡,婚姻關係當然解消者,在身分法上效果未盡一致,此觀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不及於 ......(詳全文)
2017-09-29 01:00:00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按我國民法夫妻財產制除另有契約約定外,係採法定財產制(即原聯合財產制),夫或妻各自所有其婚前或婚後之財產,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一千零十八條 ......(詳全文)
2017-09-15 01:00:00 |
律師提到的「婚前工作能力證明因婚姻對於個人的收入犧牲,與婚姻勞務相當所得之賠償或補償的選擇權」是可行的,雖然「婚姻公證財產契約書」,事先寫入像是買賣契約書一樣,但事實上是不違法且有強制執行效力(視公證書5年請求權效期)的,所以5年後 ......(詳全文)
2017-09-08 01:00:00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 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乃緣於74年修正民法親屬編時,為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 ......(詳全文)
2017-08-24 01:00:00 |
(1)夫妻登記沒有欠稅問題,借名信託有隱匿財產逃避課稅問題。(2)夫妻財產沒有隱匿偽造文書問題,借名則申報不實會有法律問題。(3)是否借名規避罰單上:【1】以主觀及客觀事實判斷,是否規避處罰事實為判斷,而不是客觀名義登記問題決定,否則 ......(詳全文)
2017-08-03 23:00:00 |
分別財產制 須契約約定 | 稅務法務 | 產經 | 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525026公證契約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的事實效力範圍問題:(1)公證只有「法律確定事實」,對其他事項有用嗎:【1】公證是可履約事實,未分配財產有強制執行 ......(詳全文)
2017-06-28 01:00:00 |
臉書有自動AI人工智慧可以回答同婚是否應該修專法的立場嗎?(1)同婚專法是「特殊婚姻及財產規範制度」嗎?(2)大法官第748號釋憲解釋令,對同婚在民法已有適用範圍,要確定無法適用同婚才有立專法必要,但是可以更開放大法官未論述的權利嗎?那 ......(詳全文)
2017-06-06 01:00:00 |
大法官會議24日下午公布釋憲是說:禁止同婚在現行民法不禁止下是違憲的,而且2年內要修法……。這意思是:(1)現行民法禁止同婚在2年內仍然有效,所以要修法「以大法官以【法律解釋而非憲法解釋,表示民法已經賦予該項同婚權利】的替 ......(詳全文)
2017-06-06 01:00:00 |
(1)增修憲法第10條第6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二性地位之實質平等。」。這規定是意指婚姻制度下的婦女保障與二性平等問題。而「消除性別歧視」是否代表「因為反對婚姻的反社會行為的(同婚的)不 ......(詳全文)
2017-06-06 01:00:00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按我國民法夫妻財產制除另有契約約定外,係採法定財產制(即原聯合財產制),夫或妻各自所有其婚前或婚後之財產,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一千零十八條 ......(詳全文)
2017-05-18 02:50:00 |
(1)確認夫妻財產制;(2)確認雙方沒有連帶債務關係;(3)確認夫妻財產制財產是非出於繼承配偶財產所發生(隨時發生的贈與關係是免遺贈稅的);(4)生活上相互代理行為,第三者除非是善意第三人,否則不可影響夫妻財產制財產;(5)「特別授權 ......(詳全文)
2017-04-07 0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