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責任與保險法制之研究
第六章 我國醫師責任保險法制之規畫
第二節 我國醫師責任保險法制之規劃
關於醫師責任保險的問題,我國是在民國55年起奉財政部台財錢發第03268號令准試辦醫師責任保險,至今仍無法開發擴展,除了富邦保及明台產保之外,其他財產保險公司大都沒有業績。以「富邦醫師業務保險」跟「富邦醫院綜合意外責任險」(包括公共意外責任及醫療業務責任)來講,目前投保他們的醫師人數大概是2000人左右,以他們86年產險的財務公告來看,他們的賠損率達100.95%,代表他們都在賠錢,聽說三年之內可能就會停保了。其他的保險人如台灣產物保險公司也有計劃作醫療責任保險,但是他們把高危險的婦產科定在「己類」,用一年55000元的高保費(賠償額為100萬),主要就是婦產科風險最大利潤最低,以價制量,他們心中實在是很不想要這些高危險的婦產科參加投保,所以今天不只是醫師本身沒有危機意識的問題而已,連保險公司都不想替婦產科等高危險的醫師保險了,這才是我們醫師責任保險的最大危機呢!。
第一項 醫師責任保險法制---第三人任意醫師責任保險
第一款 醫師參加責任保險之意願高
今日台灣地區醫師為醫療糾紛案件所花費的每一元支出中,有六角是交易成本,而非用於補償病患,如何降低交易成本正是極須思考解決的問題,所以說「建立仲裁及調解制度」,應該是今後醫療事故的第一個解決方向---在糾紛擴大到非對簿公堂不可之前,強制調解不失為節省成本之方式。目前衛生署醫政處正積極與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醫療人權促進會、消費者保護團體等進行會商,不論是強制調解、仲裁或設定醫療過失賠償金額之上限等等,均與醫師業務責任保險單息息有關,且有正面的意義。
根據一篇以83年度台北縣市牙科醫療機構為研究範圍的「醫療糾紛對牙科診療成本之影響」的報告指出,就該年度醫療糾紛所增加的成本中,平均每家牙科醫療機構需負擔賠償金額與交易成本支出合計為32,262元,平均每位牙醫師須負擔15,661元。關於開辦醫療責任保險之意見,有近九成牙醫師認為有必要,但百分之六十五的受訪者認為不應「強制投保」,即使是非強制性的,仍有超過八成的牙醫師會投保,而保費以每月四、五百元為能接受的保費支出。
第二款 責任保險合作社的經營方式符合成本效益
雖然「醫療糾紛對牙科診療成本之影響」研究報告指出【115】 目前階段開辦牙醫師醫療責任保險並不符合成本效益,因為以台灣地區約4600家牙科醫療機構,約八成有意願投保來計算,每個月願負擔之保費平均為637元,一年保費收入為2813萬元,扣除兩成行政費用及市場利潤,可用於賠償之純保費為2250萬元,小於每年所需需的賠償金額2555萬元,亦即仍會虧損305 萬。
本文認為若能配合採用「責任保險合作社」的方式號召全國二萬七千名醫師公會會員參加,減少保費佣金的浮濫以補償賠償給付,再利用現成各地方醫師公會緊密的行政組織來作合作社分社,承保業務,可再減少行政費用開銷;每位參加的醫師會員就是股東,人人都有保單分紅,更會增加社員向心力,擴大參加人數;追求市場利潤,增加社員服務(如提供個人護衛、律師、及聲援),謀求社員福利應是未來解決醫療糾紛可行的最佳雙贏方式。
二OO一年二月,本文以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醫療糾紛委員會」名義,對全國2500份婦產科專科醫師展開醫師風險管理意願問卷調查,【116】 :,全部2500份問卷調查表中,只有106名回信。其問卷調查內容發現贊成「醫師責任保險研究計畫」,者77名,佔回函會員的89.5.6%,贊成「設計保險新險種分擔風險」者74名,佔86.0%,贊成「成立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者70名,佔81.3%,都是八成以上,但以急迫程序來比較,問卷調查顯示有關「醫師責任保險研究計畫」及成立「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這兩項規劃是會員們認為較不急迫者,尤其是對成立「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之構想居然忝為殿後,表示會員們氣閒神定,對迫在眉睫必須以責任保險來風險管理的規劃仍不甚重視,倒有點令人出乎意料之外。此點看來仍為一項佷重要統計指標及警訊,告訴我們雖然仍有八成以上的醫師贊成成立「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但似乎認為還不急,代表高危險科別的婦產科醫師們顯然尚無危機意識可言,所以對分擔風險,消化損失的責任保險尚不感迫切,誠為一憾。
第二項 第三人強制醫師責任保險
美國因為醫療糾紛民事賠償金額都是天文數字,在美國的醫師責任保險也是問題重重,目前加州除計畫立法限制賠償金額上限外,在美國任何一位醫師沒有參加責任保險,根本沒有一家醫院敢任用你,有點像台灣的汽車強制保險,沒有參加第三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監理處驗車就不給你通過一樣。
第一款 保險司要求產險公會推出無過失醫療責任險
伴隨國內消費者意識抬頭及市場需求保險司鑑於責任保險已經是第三人利益契約及無過失賠償之去趨勢,財政部指示產險公會在今年推出工程完工保固責任險及無過失醫療責任險保單,因目前工程險大部分保障工程興建期間,即使有保固條款,保障期間頂多在工程完工一年內,仍無法對工程完工後提供較完整及長期的保障。 同樣財政部也要求產險公會推出無過失醫療責任險,以減少醫療糾紛,並列為今年工作重點。
本文認為:
一.國內亦應強制醫師參加責任保險,仿第三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否則不能在衛生所登記執業執照;同時為建立風險管理的保險概念. 比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基礎,強制醫師參加責任保險,醫院才可聘僱任用。
二.第三人強制醫師責任險,雖然設定在死亡140萬,重傷140萬的保險金額,對低危險科別的內科系統醫師已是綽綽有餘,但是對高危險科別的外科系統醫師可能還要增加一個任意責任險,這就是我們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所要涵蓋的部分。
三.這種強制醫師責任險可開放給商業保險公司及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承接,自由競爭這都不成問題,但是如果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能有一套完整的「醫師風險管理機制」配套,相信商業保險公司未必會有興趣承接這種高危險的行業的部分,所以最後還是會回歸到我們醫師保險合作社。
四.最後若我們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再加上對合作社社員優惠的醫師人壽保險規劃,再加上許多財產保險的代理或規劃,相信社員股東也樂意向自己的公司 投保。這就是我們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的遠景。
第二款 比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基礎
目前國內雖已有過失醫療責任險,但須經法院判決認定醫師有過失時才予理賠。而無過失強制醫師責任險,則不論醫師有無過失,保險公司均須理賠,醫療糾紛成為「無過失責任」也是一個時代趨勢,自此次民法修正可視端倪,為達到保障所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均能迅速獲得理賠的目的,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基礎,亦指不論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有無過失,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受害人都可以直接向產險公司申請給付,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肇事責任的認定及歸屬問題,而延誤了受害人獲得理賠的時效,甚至因為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無法舉證肇事者的過失,而喪失獲得保險理賠的機會。亦即為保障所有醫療事故的受害人均能迅速獲得理賠的目的, 受害人都可以直接向產險公司申請給付,以避免醫療事故的當事人,因醫療責任的認定及歸屬問題,而延誤了受害人獲得理賠的時效,有別於過去傳統的責任保險在被保險人有過失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負賠償責任的規定。
日後必須藉加入保險分擔醫師行醫風險,因而所增加的看病成本,再轉嫁由社會大眾共同分攤。目前台灣比較積極在推銷醫師責任保險的是富邦保險公司,但囿於保費偏高,保險金額不足以應付患者病家的獅子大開口(自一千萬談起),經紀人又抽去一大部份佣金,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都對之意興闌珊不起勁。今後只有靠「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的成立,讓每個會員都是股東,保費等於投資(活會),不幸醫療糾紛就算是倒楣標到會錢,(但也不會變成死會),這就是風險分攤的觀念。
當然醫師責任保險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無過失責任」基礎,可能導致民眾誤以為有無過失都可以獲得理賠,卻不知道為維護公序良俗,保險公司在某些狀況下理賠之後,仍會向醫師事主追償。正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單條款第5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仍依本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117】。
本文認為:
一.保險司的強制第三人責任險是既定政策,若比照強制汽車險,死亡140萬,重傷140萬的保險金額,已足可給付補償低危險科別醫師的醫療事故責任。
二.目前上市的任意醫師責任保險保險人只願選擇性承接低危險科別的醫師(如皮膚科、眼科。耳鼻喉科、內兒科等),而今低危險科別的被保險人,因為他們已安於健保病人給藥不可以注射的規定,因而患者碰到藥物過敏或一針斃命的風險也相對減少,也根本不需要再用任意性的責任保險來補貼。
三.而高危險科別醫師單單採用一種任意性的責任保險, 保費高一年8-9萬,保險金額才200萬,又實在無法承擔患者高達500萬以上鉅額賠償金要求。若要再加高保險金額,高危險科別醫師又無力承擔水漲船高的保費。
四.故若比照美國,每位醫師都必須加入強制責任保險,否則不准加入醫師公會或發給執業執照,大型醫院也不願聘僱,則高險科別醫師,一方面有140萬強制醫師責任保險賠償上限,只要再加保300-400萬任意責任險,則一方面又可負責賠償金額至最高500萬,一方面也可節省不少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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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陳山正 醫療糾紛對牙科診療成本之影響-台北地區牙科醫療機構的實証研研究 陽陽明大學醫務管理研究所 84 年6 月
116 高添富 醫師風險管理意願問卷調查 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會訊 第53期2001年2月,第34頁
117 保險節稅大補帖 現代保險雜誌一五一期 2001年7月號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