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勞工保險條例修正主要是針對受雇於4人以下企業的勞工強制納為加保的對象,並保障勞工加保權益,將年齡上限提高為六十五歲等有以下四點,臚列如下:
一、四人以下事業單位所僱之勞工納為強制加保對象(第6條)。
二、勞工強制加保年齡由現行60歲提高至65歲(第6條)。
三、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亦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第9條)。
四、欠費徵收滯納金比率及上限調降(第17條)。
以上第一點至第三點是為擴大費基又保障勞工權益是長久以來既訂的政策,第四點則是降低滯納金的利息計算方式。本文就修法擴大費基部份,介紹勞、健保勞退之人事成本,並進而提出解決之方法及降低保費的簡易方法。本文是依據95年5月12日行政院所提的修正草案為討論的範圍,至於殘廢、死亡、老年給付之年金化尚無官方版本提出,故不在此討論之列。
目前事業單位如果僱佣5人以上勞工,雇主才有為員工強制加保勞工保險的義務,修法後事業單位只要有僱用勞工,不論幾人,雇主都有為其所僱用的勞工強制加保的義務。此項修法所增加出來的成本,看似只有雇主的應分擔的勞保費,其實不然。因為保了勞保當然也少不了健保,更不能沒有勞退新制的提繳金,所以勞保、健保、勞退三者如同一體之三面,互相勾稽、連帶影響。
首先粗估一下雇主每月約幫勞工所繳交的勞、健保費及勞退金需增加雇主多少成本?
(一)勞保費:
1.普通費率:6.5%X0.7=4.55%
6.5%為勞保費率含1%之失業保險費率,0.7為雇主分擔比例
2.職災費率:0.27%X1=0.27
0.27%為勞保各業平均職災費率,1為職災保費為雇主負擔百分之百
上列普通保費與職災保費二者相加為4.82%
3.積欠工資墊償保費:投保薪資之萬分之2.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3年11月1日以勞保三字第0930053553號令發布新修正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並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新費率表仍維持16大分類,61種行業類別,最高費率仍維持3.00%,最低費率則降為0.06%,各業平均費率由0.33%降為0.27%。
(二)健保費:
健保:4.55%X0.6X(1+0.78 )= 4.86%
4.55%為目前現行健保費率,0.78為健保平均眷口數,0.6為雇主分擔比例
勞保費、健保費合計約為10%
(三)退休金:
1.勞退新制提繳金:每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提繳工資之6%
2.退休金提撥:2%~15%(以最低額2%計算)
上列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新舊制合計約為18%,以員工平均投保薪資30300.-計算,雇主每月為這個員工所負擔的費用為5454.-元(30300x18%),除此之外平常還得應付突如其來的逕行調高勞保健保費的公文。如此高的人力成本可能是太中小企業老闆始料未及的!在今日競爭激烈、微利時代裡,試問以中小企業的營業利潤將如何支付這18%人事成本?公司如果尚未設立還可以審慎考慮,如果已經是一個營運中的公司更應思考如何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及獲利率,否則企業就面臨危及存亡的存續問題了!
在此也提供一些簡單的因應方法可合法節省保費:
(一)僱用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的員工:
很多老闆以為幫員工保了勞保後,就無條件沒有任何例外地,一定要幫員工再保健保,因此就盡量不要幫員工保勞保。其實是錯誤的觀念,運用健保法細則27條:「被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此時人資人員在幫到職員工加保時,只要用勞保、勞退二合一而不是勞保、健保、勞退三合一加保申報表。
(二)合法給付加班費取代僱用多餘的員工
如前所述,每位員工每個月的這些看的見的成本就高達18%,萬一資遣時還要付資遣費,職災時還要給職災補償,產假、病假工資、年終獎金等等很多的二次成本。所以,寧可原有人力提高效率或合法給付加班費,也不要輕言增加人力。
(三)薪資制度:
薪資制度應該朝向增加獎勵性、恩惠性、費用性及紅利性的變動薪資的額度,一方面,因為屬勞動法上非工資特性,可以控制二次費用無限制的擴張;二方面,對員工而言產生很好的激勵效果;三方面,如過降低時由於不是工資內涵,當可不需勞工資同意。簡單來講,要加薪時要加福利,千萬不要加在工資對價上。
(四)中小企業雇主怎麼保健保:
中小企業雇主在健保的被保險人分類裡屬於健保法第8條第1款第4目的第一類人員, 又依同法第八條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第一項)。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第二項)。所以小企業負責人的健保不能以地區人口投保(第六類),也不能保在職業工會(第二類),更不能以眷屬身分投保,一定要保在自己的公司。如何節省保費?提供二種簡單的方法:
1.依細則18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健保。所以雇主主張自己再受僱於他公司已較低的投保金額投保。
2.依細則42條負責人運用切結書切結降低健保費。
另外,對第十七條滯納金加徵規定,立法者的理由是「保險費及滯納金係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使欠費行政執行案件有法源依據」,比照健保每逾一日由原來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二降為百分之零點一,值德肯定。但加徵之滯納金額,應加徵至何額度而停止,健保法第三十條是百分之十五。基於上述同為社會保險的立法理由,勞保為何還要加徵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三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