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全民參與防制不法-以公益代位訴訟建立全民防弊陣線(15):我國法制適用公益代位訴訟可行性分析(3)
第六章 我國法制適用公益代位訴訟可行性分析
第三節 訴訟之定性
人為群體的動物,重視人與人之間所形成的社會平和秩序的維護,而法律為社會的生活規範,其任務即在於社會平和秩序的維護。法律為實現此一任務,不外乎尋兩種途徑達成:其一,以私法的形式,藉由當事人進行的紛爭解決,重在損害的承擔與填補;其二,以公法的形式,藉由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對反社會行為規範之人,施以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或名譽刑等制裁的刑罰法規,或以行政秩序罰與不利益處分等行政制裁手段的行政法規為之,重在反社會行為的制裁與防止。
我國法制在制裁如酒醉駕車等重大反社會行為的立法上,均科有民事、行政與刑事責任。在眾多法律中,與美國聯邦防制不實請求法所規範的行為較為相近的立法,為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的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此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應領費用內扣除。」以二倍罰鍰及刑事責任的科處,達制裁的效果。政府弊案的防制,亦可循此兩方向思考,一方面,尋求政府損害的賠償,另一方面,則尋求對現實不法行為的制裁,達到對未來類似行為形成嚇阻效果。但不論刑事罰金、行政法罰鍰或若干倍數的民事損害賠償,多少均含有懲罰機制在內,如以立法同時授權多種制裁手段,須注意會否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或比例原則,即應求目的與手段的權衡,避免人民因單一行為而受到雙重處罰,在行為與處罰間不成比例。
第四節 政府與人民之互動
美國公益代位訴訟的立法例,政府與人民在弊案防制上發揮良好的互動關係,應可為我國的參考。人民對不法行為的舉發與起訴,需要極強烈的道德勇氣,而所將面臨的經濟與生命風險,亦非常人所能理解,法律上應予以強有力的保障,方能獲得預期的人民參與效果。此外,在鼓勵人民起訴不法的同時,為免濫訴情形造成社會亂象,政府必須能對起訴人維持節制,如遇不當的訴訟行為,應加以制止,或以訴訟擔當或撤銷訴訟的方式為之。
第五節 公益組織、律師與大眾傳媒之影響力
第一項 公益組織
公益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在公益訴訟上,扮演極重要的角色 【33】。蓋不論是美國的公益代位訴訟、公民訴訟或我國的消費訴訟,原告即一般人民,所欲起訴的對造,均為財力、人力及資訊上具絕對優勢的政府官員或企業組織經營者,單憑人民個人、游離的力量,面對司法訴訟制度所需的金錢、人力與時間成本,恐難發揮多大功效,甚至可能將因其訴訟行為而遭受不利的後果 【34】。美國「納稅人防弊」組織在協助人民提起公益代位訴訟上,除提供各種資訊服務外,並提供律師協助訴訟,或以其法人名義與告發人併肩訴訟。我國消基會在消費者保護上的努力成效,亦有目共睹。然而,由於消費者保護團體的設立、條件及限制嚴謹,致符合評定標準的消費者保護團體極為有限 【35】。如將來公益代位訴訟立法,仍以同樣評定標準,將影響公益組織的發展。
第二項 律師
如前項所述,一般人民欲接近使用司法訴訟制度,將面臨各種成本考量,律師訴訟酬金與費用,亦是一大問題。然而,律師的訴訟代理人角色,對人民的公益代位訴訟有其必要性,人民無法獨力對抗具絕對優勢的政府官員或企業,欲取得訴訟優勢,仍須仰賴優秀律師的協助。解決之道,除由公益組織提供義務律師的服務外,唯有靠高額訴訟利益為後盾,以其勝訴所能獲得的高比率酬金分配作為誘因,否則成效難期。
第三項 大眾傳媒
大眾傳媒在現代社會扮演特殊的角色,其所代表的是廣大的輿論,善用之,將可發揮莫大的公益力量。以近來揭發的官員貪腐、政府採購、公共工程及公營事業弊案為例,透過大眾傳媒大膽揭發官商勾結的內幕,並藉由公開揭露所形成的強大輿論力量,使涉案人等不敢輕舉妄動,並對潛在不法行為人構成相當的嚇阻效果。同理,對敢於大膽揭發公共弊案的告發人而言,除法律的強力保障外,最終仍須賴廣大輿論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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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有關公益法人之探討,請參閱尹章華,前揭書,第一五○頁以下。
34 請參閱尹章華,從消費權益論司法改革,司法周刊第七二六期,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三版。
35 請參閱林金吾,消費訴訟制度之研究,司法研究年報第十七輯第十篇,司法院,民國八十六年六月,第一一七至一一八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