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著作人格權是否移轉及侵害看法
(1)著作權的人格權是否可以買賣?是民法對於人格權保護範圍,是否擴大到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以外的(繼承)財產權利範圍問題,實務上對於著作權存在合法年限內,只是移轉著作權契約權利人的「姓名表示權」,所犧牲的姓名人格表示權範圍而已,而不是擴大到繼受著作人格權的權利。
(2)因為政府資訊公開而使得權利人放棄姓名表示權時,其當然不得主張其人格權權利之公開,而當然在法律權利保護上上使得該著作人格權當然放棄或消滅。
(3)契約終止或停止而非解約時,其原著作人格權當然因而恢復,因為民法規定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限制而受到影響而侵害,當然著作人格權也是如此的附解除條件解釋,而不得由他人任意非法侵害或使用該著作權或著作人格權附屬存在的侵害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