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第155次院會 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司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3年10月24日 發稿單位:司法行政廳
司法院第155次院會 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司法院於今(24)日召開第155次院會,由賴浩敏院長主持,會中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案修法緣由係鑑於法庭錄音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並具輔助筆錄製作之功能,且法庭錄音內容含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錄音資料(含聲紋),涉及人格權之保障。為增進司法品質與效能,提升司法公信力,並兼顧訴訟當事人及在庭活動之人之權益,修正有關法庭錄音之規定,俾資周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輔助筆錄之製作及兼顧當事人權益,增訂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為杜爭議,明定在庭之人未經許可之錄音,審判長得命其消除。審判長就聲請自行錄音之許可與否,或審判長命未經許可錄音者,消除其錄音內容等處分,係屬維持法庭秩序所為,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二、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但依法不公開審理之案件,不在此限。錄音內容涉及當事人、參加人、第三人之隱私、業務秘密者,如許可交付,有足致其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又法院所為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影響聲請人之訴訟權益,應給予救濟機會,爰明定得予抗告。惟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自應從其規定,以杜爭議。
三、為兼顧當事人權益及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明定法庭錄音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始得除去。
四、有關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授權由司法院定之。
五、增訂取得錄音內容之人,利用所取得之錄音內容,應符合交付目的,始具備正當合理性。爰明定違法使用之刑責,為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以維護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並增強拘束力。
六、審判長就聲請自行錄音之許可與否,或審判長命消除未經許可之錄音,均屬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所為之處分,應命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七、為維護法庭尊嚴及秩序,並參酌外國立法例有關藐視法庭罪之相關規定,將現行法院組織法第95條有關罰則之規定,提高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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