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選上字第6號莊00當選無效事件判決新聞稿
發布日期:110-02-23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院109年度選上字第6號第0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0選區選舉當選人莊00當選無效事件,經合議庭審理後,於民國110年2月23日上午9時宣判,判決內容簡要說明如下:
壹、第二審主文:上訴駁回。
貳、第一審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參、原告沈00起訴事實摘要:
沈00參與109年1月11日舉行之第0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0選區選舉,莊00則為同選區候選人。莊00為求勝選,與訴外人王00等人為下列行為:M於108年6月17日,先由王00在其臉書上誣指沈00支持一國兩制之不實言論,故意抹紅沈00。L於108年11月29日,由李00等臺中市議員召開記者會,不實指摘沈00為「中共同路人」、「中國代言人」、「親中立委」、「假博士」。同日,記者官00在XX xxxx新聞網惡意登載「拒絕中共同路人在台制定法律」,中市綠議員呼籲「下架沈00」等內容。K莊00於109年1月1日在其發放之文宣上載明:「沈00的呆帳為什麼要全民買單?」「負債上億但有錢選舉不願提出還款計畫」等文字,影射沈00不願提出還款計畫,造成銀行呆帳,而由全民買單之不實言論,企圖誤導選民以為沈00若連任,將會使沈00之債務由全體人民買單;及載明:「修法禁止退役將領參加中共政治活動,沈00投反對票!」「下架沈00才能下架吳00!」等不實內容。莊00與王00等人以聳動誇大之不實言論,惡意抹紅、抹黑沈00,致選民對沈00產生誤解,影響沈00之名譽及選情,終致沈00以5,272票之些微差距敗選。莊00及王00等人乃共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04條之共同意圖使沈00不當選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且其等所為,亦構成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爰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求為判決莊00於該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無效。
肆、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得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以當選人有選罷法第97條、第99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為限。而沈00主張莊00涉犯選罷法第104條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等罪嫌,並非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當選無效事由。因此,沈00以莊00涉犯上開二罪嫌為由,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莊00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於法未合。
二、刑法第146條第1項妨害投票正確罪,必須對「選務人員」施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或「選務人員」本身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始為刑法第146條第1項規範之對象。因此,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所列當選人有刑法第146條之行為,應係指當選人本人或利用第三人對「選務人員」,或與「選務人員」共同以詐術或其他法律所不允許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而言。若當選人係對選舉權人或其他候選人實施詐術,則不在其列。又刑法第146條第1項所稱之投票結果,係指具有選舉權者形式上為合法投票之表現。至於選舉權人何以願意投給某候選人,其原因、動機多端,究竟如何決定其投票圈選取向,則非本條所欲探究之對象。所謂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係規範投票之外觀,不含選舉權人主觀上對候選人認同之判斷。是以沈00主張王00等人及莊00分別以臉書、記者會、新聞報導及競選文宣方式散布謠言及傳播不實之事等行為,縱使均屬真實,並影響選舉權人行使投票權之決定,然此僅係選舉權人主觀上對候選人認同之判斷,無論其基於何種原因為投票圈選之決定,形式上均係本於自由意志之合法投票表現,即非屬刑法第146條第1項所定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事。故沈00以莊00涉犯上開罪嫌,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訴請宣告莊00於該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無效,亦於法未合。
三、綜上所述,沈00上訴為無理由。
伍、依選罷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本判決不得上訴,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許秀芬、陪席法官吳崇道、受命法官游文科
110-006-109年度選上字第6號莊競程當選無效事件判決新聞稿1100223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377612-e5c8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