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令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農糧企字第1071060324A號
修正「農產業保險試辦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產業保險試辦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
署長 陳建斌
農產業保險試辦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三、本署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起補助農民投保本保險之保險費,試辦期間本署補助農民投保當期保險費比率如下:
(一)梨:補助三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二)芒果:補助二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三)水稻:補助二分之一。
(四)農業設施:設施結構體補助二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五萬元。
投保前項第三款保險之農民應自付保險費達十分之一以上,本署始予補助。
四、保險費補助申請之應備文件如下:
(一)農民投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梨、第二款芒果及第四款農業設施保險者,得於本署公告受理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投保標的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補助保險費,申請案件有文件不符、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其得補正者,受理之農會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三日內補正:
1、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本。
(二)農民投保前點第一項第三款水稻保險者,應填具委託書,授權由保險人代為申請及受領補助款。
五、保險費之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農民投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梨、第二款芒果及第四款農業設施保險者:
1、農會受理前點申請補助案後,應於公告受理期限屆滿後七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署審核。
2、本署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3、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本署應將補助款撥由受理之農會轉入申請農民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二)農民投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水稻保險者:
1、保險人核保後,應將申請案彙整造冊,以媒體資料方式提供本署比對。
2、本署應於收件後七日內回復保險人媒體資料比對結果,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3、保險人應於投保截止日起三個月內,檢具農民委託書影本及保險費補助清冊等資料向本署請領補助款。
4、經本署核定補助金額後,將補助款核撥予保險人。
附件: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4067/ch07/type2/gov62/num22/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