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農金字第1075074644號
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附表一。
附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附表一
代理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之範圍如下:
一、第一類資本為事業資金、事業公積、法定公積、特別公積、捐贈公積、資產公積、累積盈虧(應扣除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提列不足之金額)、本期損益之合計數額。
二、第二類資本為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之合計數額。
前項第二類資本以不超過第一類資本為限。但第一類資本已為負數者,第二類資本應不予採計。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一點七五。
第 四 條
合格淨值,指合格淨值總額減除下列各款金額後之餘額:
一、信用部持有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股票之帳列金額。
二、信用部持有長期投資股票之帳列金額。
三、信用部持有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帳列金額。
已自合格淨值總額中減除者,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總額。
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五條附表一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修正規定
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附表一):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4232/ch07/type1/gov62/num16/OEg.pdf
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附表一總說明及對照表: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4232/ch07/type1/gov62/num16/images/AA.pdf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