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勞職授字第10902050621號
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
部長 許銘春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由勞動部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一)勞動部代表四人。
(二)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二人。
(四)職業安全專家二人。
(五)職業衛生專家二人。
(六)職業重建專家二人。
委員任期二年,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由勞動部提供遴聘名單,送本署辦理聘任事宜。
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