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與公司間的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由於我國的中小企業大部分是家族企業,公司與股東個人間常有資金往來,會計上常以「股東往來」科目表?,其性質屬股東對公司之應收債權,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分局提醒,若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者,申報時除應檢附死亡日之持股餘額證明及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外,若有股東往來債權,仍應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將被繼承人所遺債權金額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1251/754735878691361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