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用地供公眾通行者可申請地價稅減免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供公眾通行之騎樓走廊,地上無建築改良物者,地價稅全免;有一層建築改良物者,減徵2分之1;有二層建築改良物者,減徵3分之1;有三層建築改良物者,減徵4分之1;有四層或四層以上建築改良物者,減徵5分之1。至於建築改良物層數之認定,以所有權狀之記載為準,未記載於所有權狀之增建樓層部分,如就增建部分提出「建物測量成果圖」者,應合併計入層數。
該處提醒民眾,若將騎樓封閉作為停車、住家使用或在騎樓營業,並未供公共通行,未符公共使用之要件,則無減免地價稅之適用。如騎樓用地確實供公共通行使用,符合上開減免地價稅的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今年適逢假日延至9月25日)前向土地所在轄區稅捐處或其所屬分處提出申請,經稅捐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即能從今(107)年起減免地價稅,若逾期申請,自申請次年期才能適用減免地價稅之規定,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重新申請。如仍有其他地價稅疑問,請撥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服務電話洽詢。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http://www.tax.ntpc.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cntType=1&Id=3487)
騎樓或開放空間建築物供公眾使用可免徵房屋稅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所有房屋之騎樓或開放空間建築物房屋稅之徵免,係以是否供公共使用為要件,房屋之騎樓供設攤營業、封閉供住家或其他使用部分,既非供公共使用,自不得免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目前本市是類房屋於建造完成申請設立房屋稅籍時,稅捐稽徵處即依前揭規定免徵房屋稅;惟若後續清查倘發現騎樓有設攤營業、封閉供住家或其他使用,非供公共通行使用者,將依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惟日後如恢復供公共使用,依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處提出免徵申請。
民眾如對所有房屋之騎樓減免有疑義,建議可先向房屋所轄稅捐稽徵處(分處)查詢課稅情形,如已恢復供公共通行使用而未減免者,可書面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免徵房屋稅,避免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http://www.tax.ntpc.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cntType=1&Id=3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