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不能適用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因節能環保議題發燒,民眾選購電動機車意願升高,近來屢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如報廢中古機車後購買電動機車,可否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減徵退還貨物稅?
該分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2項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次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因此,如報廢中古機車後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並完成登記者,因該等電動機車已免徵應徵之貨物稅,故不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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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https://www.ntbca.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11/9105248474500943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