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菸案…013 國務機要費的組織犯罪?陳菊是主持?陳鎮慧2.0何在?
私菸案…013 國務機要費的組織犯罪?陳菊是主持?陳鎮慧2.0何在?成罪難編著
陳鎮慧全部認罪 陳水扁「剉咧等」 2009-02-19 17:04:29 (本報訊)陳水扁貪污案情的發展可以說是高潮迭起,繼昨天吳淑珍咬出給錢的20名企業主之後,原本不願認下貪污、洗錢罪的扁家「大帳房」陳鎮慧今19日出庭應訊,一改前次態度,對於偽造文書、偽證、貪污國務機要費及洗錢罪等四項罪名全部認罪,這將對於陳水扁的案情帶來極不利的影響。下午2點多,陳鎮慧穿著一身黑,戴著墨鏡,在律師陪同下進入北院第七法庭,相較於上次步伐有些不穩險跌倒,今天陳鎮慧則是腳步踏穩走進法庭,不過在上樓梯時還是略顯緊張,高跟鞋一度掉在階梯上。 陳鎮慧在全案首度開庭時,原本只承認偽證和偽造文書罪,對於洗錢和貪汙的指控,則因不願終生揹負貪汙不名譽罪,掙扎不認,然而在特偵組表達善意,及請求合議庭就她所涉四罪名判決免訴下,鬆動了陳鎮慧的心防。 陳鎮慧的律師林達傑在出庭前即表示,陳鎮慧將在庭訊時會坦承全部罪行,以回應檢方的善意。另據了解,目前滯留美國未歸的扁家御醫黃芳彥,曾要求陳鎮慧封口,對檢方的偵訊只要說:「不記得就好了」;此外,關於扁家國泰世華保險室的錢,林德訓和馬永成都要她封口不要說。 據了解,陳鎮慧之所以最後決定全部認罪的轉折點在於吳淑珍、馬永誠和林德訓出庭時,將國務機要費的責任全推給她,讓她感到有些心寒,加上如果未來要爭取減刑,全部認罪對她會較有利,因此在和家人討及律師討論之下,決定認罪。 陳鎮慧出庭一開始低頭搓手並喃喃自語約2、3分鐘,疑似是在禱告,神色看起來還是相當緊張,庭訊開始後不到10分鐘後,就表示全面認罪,同時說:「在工作中聽從長官指示做事,如果涉及犯罪,我認罪」,但也特別強調是「聽從長官指示」,以換取檢方請求合議庭就她所涉四項罪名判決免訴。 在陳鎮慧認罪後,審判長蔡守訓問她說,是否明白認罪後果?陳鎮慧回答說,她知道,她已經跟律師深入討論過了。 上次2月4日出庭,審判長問陳鎮慧關於偽造文書、偽證、貪污國務機要費及洗錢罪,是否認罪?陳鎮慧表示過去8年來都是依照長官命令做事,對於任何過錯都請求原諒,但是否認貪污任何一毛國務機要費,只認了偽造文書和偽證兩項罪名。當時公訴組檢察官聽了之後有點震驚,向審判長表示陳鎮慧過去表現不是這樣,是有悔過之意,因此建請法官如果未來陳鎮慧出庭時全部認罪的話,還是予以免除其刑。 身為扁家帳房的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庭訊中全部認罪,由於陳鎮慧是扁案中,目前唯一承認貪汙與洗錢的涉案公務員,陳鎮慧的認罪,等同承認陳水扁與吳淑珍交付她處理的錢,係仍非法所得,因為這樣才有可能涉及洗錢與貪污罪,這等於證明陳水扁涉及貪汙國務機要費案。 ================================ 民間司改會對「國務機要費案」之聲明 今日高檢署對「國務機要費」一案偵查終結,除對總統夫人吳淑珍、總統府前後任秘書馬永成、林德訓與總統府出納陳鎮慧,各以「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偽造文書」、「偽證」等罪起訴之外,起訴書中亦指稱陳水扁總統亦不無涉嫌之虞,全案引起社會高度重視,司改會對於本案之偵辦過程,提出若干之聲明: 第一,基於憲法保障的「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被判決有罪確定之前,均推定為無罪,總統自不例外,是故,司改會對檢察官起訴書認定有、無罪嫌之部份,不作任何實體評論,同時,亦呼籲全民能夠給予審判司法「獨立的審理空間」。 第二,司改會高度肯定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特偵組之檢察官,於偵辦過程中所展現之高度「檢察獨立性」,特別是於今日警、調、檢方之「外部獨立性」仍常備受質疑的台灣,檢察官能夠在各方的高度注目之下,抵抗來自於各方的可能壓力,誠屬不易;況且,在政治上與社會上本案均受到重大矚目,檢察官能夠依憑證據、起訴權貴,亦彰顯了承辦檢察官「內心、內部之獨立性」,使人民對檢調單位「刑不上大夫」之譏不攻自破,本案誠為我國司法偵查上之新里程碑。 第三,「刑事責任」迥然不同於「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更與「政治責任」有所不同,而「刑事責任」所訴追者為行為人「個人」,所探究為個人應否承擔的「一己責任」,是故,「總統府」作為「國家機關」,並不宜、也不該以「總統府」的名義召開記者會,並由「國家機關之發言人」,來為總統府內任何涉案之「個人」提出任何的說明或辯護。 第四,鑑於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在任期間不受一般的刑事訴追,是故,自不生有無「刑事責任」的問題;然而,本案既經檢察官「相當的」查證之後,高度懷疑總統有涉及貪瀆之罪嫌,是本會基於對法治精神的信念、對法治憲政體制的確立與維護,呼籲陳水扁總統應知所進退、即刻辭去職務,以為全國公務人員之表率,並避免日後法院審理本案的過程中,因陳水扁先生併俱總統身份,所可能遭致之行政權與司法權間的難堪與尷尬。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 條 為防制組織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 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 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 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第 3 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 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 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 ========================= 私菸經費 疑部分由此支應 深喉嚨爆料 特勤有小金庫 04:102019/08/21 中國時報 周毓翔 、 崔慈悌 、 呂昭隆 「私菸案」震驚社會,據了解,檢調即將偵結該案,為避免案情有暗角被忽略,讓該負責的人不用負責,「深喉嚨」向本報爆料,直指走私菸品經費,不完全是自掏腰包,甚至有公款性質的「特勤小金庫」存在。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曾銘宗認為,若爆料屬實,就不僅是走私案,而是有組織結構的犯罪嫌疑。 爆料人指出,侍衛人員購菸經費使用的是專案犒賞獎勵金,這筆獎勵金來自國宴期間專案獎勵金、年節加菜金、三節獎金等,特勤利用雜支餘額長年累月成立侍衛人員的「小金庫」。且據查,這筆經費來源是國務機要費。 此外,爆料人說,特勤中心行政官在出差時會依專案人數及天數「預支」專案費用,由行政官保管,以本案而言,行政官就是「吳宗憲」,這筆錢扣除飯店優惠等費用後,剩餘費用納入「團體公積金」,有侍衛人員會利用此筆日支剩餘費用在華航機上購買免稅菸。 兩大用途 公關菸長官菸 爆料人進一步指出,大量購買這些菸品目的主要有兩用途,一個是贈送「友軍」公關菸,包括軍警在內所有特勤協勤單位主管;另一則是贈送「長官菸」,如總統府、國安會、國安局等高層長官。爆料人更憂心這方面證據保全是否確實,檢調能否儘速清查? 曾銘宗對此表示,外界本來都以為購買私菸的錢,是他們自己刷卡或匯款支付,結果竟有人爆料,原來特勤人員還有所謂犒賞獎勵金支應,假設有這小金庫,這些錢是類似公款性質,假設用類似公款名義,去走私香菸,這事就不是只有走私,還可能涉圖利重大罪嫌。 曾銘宗認為,深喉嚨爆料主要重點是,總統府相關官員用類公款的錢去走私菸品,買來餽贈長官,這已涉總統府整體紀律,及是否組織、結構性犯罪問題;國民黨團要求檢調要查清楚金流,是否如爆料人所言,一定要盡快查清還原事實。 曾銘宗痛批這是無法無天,目無法紀,是否涉及總統府高層,令人高度懷疑,如今有深喉嚨爆料,檢調應據此深入調查,還社會真相。總統府高層須為本次事情,如同前總統陳水扁所說,總統府祕書長陳菊應負責下台。 藍委促查 府重申不護短 府發言人張惇涵表示,根據總統府及國安會內部清查,並無政務及機要人員涉入私菸案;相關案情應由司法單位釐清事實,府一再強調立場就是不迴避、不護短。 國安局表示,行政調查過程中,受訪談人均未提及私菸轉贈長官或友軍公關,亦未有小金庫。但也有政府相關人士指出,特勤人員出國執行勤務,住宿支出都是實報實銷,不可能有公積金,這是犯法的事,沒有人會做。 ================================ 蔡政府私菸案 阿扁直嗆陳菊:應辭官負責! 2019年8月20日 上午7:53 蔡政府爆發私菸醜聞案後,從「超買」到「擅自移動貨物」,以及懲處層級與後續調查至今仍引發不少議論,前總統陳水扁今(20)日就直嗆總統府秘書長陳菊應辭官負責,這才是對蔡總統連任最有力的輔選;此外,他也透露當年不敢用的馮世寬,還能在退下軍職10年後出任國防部長再轉任退輔會主委,感嘆「整個國家是沒人才了嗎」? 陳水扁凌晨在臉書發文表示政務首長負起政治責任辭職下台,不是因有犯罪嫌疑的刑責,也不是有監督不周的行政責任,最重要的是平息民怨,並以2000年嘉義八掌溪事件為例,當時警政與消防署直屬長官內政部長以事發時人在國外為由,拒不負起政治責任,閣揆唐飛隨即表達辭意以示負責,他以閣揆辭職茲事體大隨即啟動應變方案,致電「自己人」游錫?扛起政治責任代閣揆請辭,化解政局動盪危機。 陳水扁話鋒一轉,「蔡總統成功過境訪問紐約,沒想到就在歸國同時傳出私菸案,讓這趟元首外交灰頭土臉,但卻沒有任何一位文職政務人員為此負起責任,也導致此事迄今爭議難平,蔡政府拖泥帶水的危機處理後果,當然要付出昂貴的政治代價」,他直嗆陳菊應為私菸案負起政治責任,這才是對蔡總統連任最有力的輔選。 此外,陳水扁也指出蔡英文2016年6月首度出訪,國防部就大出包:雄三飛彈誤打漁船出人命,國防部長不必負起政治責任;另有人闖入軍史館偷拿武士刀赴總統府砍傷憲兵,國防部長也不用負責下台,透露「馮世寬在阿扁時代做到副參謀總長,就不敢給馮升任空軍總司令,頂多去當漢翔董事長,沒想到他不敢用的馮,退下軍職10年還能出任國防部長,如今再轉任退輔會主委,只能長嘆整個國家是沒人才了嗎」? =================================== 2019.07.23 桃機最大宗私菸案…若沒掩護 5貨櫃出不了管制區 調查局幹員昨天在桃園機場國賓通道攔下國安車隊查緝走私香菸,國安局官員當場質疑調查局憑什麼攔阻總統車隊;調查官堅持查驗,才攔下私菸,帶回國安局少校侍衛官吳宗憲及押車官黃柏維等人,漏夜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訊。 吳宗憲涉嫌走私9800條香菸闖關,創下桃園機場夾帶走私香菸的最大數量紀錄。據指出,我國情治系統以國安局為首,調查局算是國安局的「小老弟」,小老弟查辦老大哥的消息傳出後,在情治界引起極大震撼。 總統府特勤人員吳宗憲利用跟隨總統出訪走私9800條香菸回國,今天凌晨移送北檢偵訊,全案朝貪汙、菸酒管理法方向偵辦。 總統府特勤人員吳宗憲利用跟隨總統出訪走私9800條香菸回國,今天凌晨移送北檢偵訊,全案朝貪汙、菸酒管理法方向偵辦。 ======================== 總統出訪隔天就獲報 布線十餘天 據了解,調查局是依貪汙治罪條例及違反菸酒管理法,將十名被告及關係人移送北檢,釐清犯罪網絡案情。 蔡總統11日出訪後隔天,檢調單位就接獲相關情資密報,由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及關務署台北關組成的聯合查緝小組調查,吳宗憲利用網路,分5張訂單訂購各種品牌香菸,集中存放在桃園機場管制區內的華膳空廚免稅品倉庫內,並沒有隨總統專機運送出境。 國安局官員除了在桃園機場管制區藏匿了9200條香菸,也在海外買了12箱共600條香菸,裝在總統專機的貨櫃中運回台灣,混入桃機的5個貨櫃。 昨天中午12時許總統專機降落,這五個航空貨櫃就偽裝成從專機上卸載貨物,混進從飛機上卸載12箱香菸,加入總統車隊,等待一起離開機場管制區。 調查局攔截總統車隊 情治圈震撼 國安局車隊要通過免檢查的國賓通道時,調查局旋即上前將車隊攔下,上演調查局抓上級長官國安局戲碼。國安局官員雖質疑調查局憑什麼攔阻總統車隊,但辦案人員堅持打開車廂,五輛貨車司機及兩名押運的國安局官員當場就逮、被帶回偵訊,香菸清點後全部送到海關私貨倉庫存放。 熟悉作業人士認為,9800條香菸分裝5個航空貨櫃,要5輛小貨車才載得下,幕後若無其他單位或廠商人員掩護,根本不可能把這麼多香菸運出管制區。 貪汙屬重罪,菸酒管理法輸入私菸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光是海關每條500元罰金,罰款就高達490萬元。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多難成罪? 先前媒體報導,某地檢署雖自民國100年起,收受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逾百件,但歷年僅起訴其中一件,且該案到了法院卻被無罪結案,因為法官深恐錯殺無辜,在法條構成要件加以嚴格解釋的態度之下,實務上難以成罪,故而導致檢察官私下埋怨: 組織犯罪的案件最後多以事證不足而不起訴,僅能依個人獨立犯罪行為定罪,使得法條形同具文而無嚇阻力。 來自地檢署第一線的怨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很難成罪 鳥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條文總數不過19條,且自民國85年經立院通過施行後,也僅因應沒收新法而小幅修改。其實,本條例的設計架構,都是圍繞著「犯罪組織」打轉,再進而視被告有無三類情形而定其罪責。 那什麼情形算是「犯罪組織」呢?仔細看本條例第二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其中「三人以上」、「常習性」(組織具有存續性,非為單一特定犯罪之組合)、「脅迫性或暴力性」等文字並不難理解,且證明上多半也沒有大問題,真正對檢察官舉證上產生困難的是--要提出符合「內部管理結構」的「集團性」要件的證據,即組織內部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眾層級之分,有階級領導,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領之命令行事的事證。 問題是,台灣雖有四大知名幫會,但各地仍有大小不一的「角頭」、「堂口」,有些僅是彼此稱兄道弟的友好關係,單純糾眾吆喝群聚,並無誰指揮或聽命於誰的內部管理結構,有時也不慎擦槍走火。而且,若要證明其與大幫會間真有關係,也非易事,調查到最後的結果,搞不好犯罪的僅是打著大幫會旗幟,卻毫無實際關係的鬆散小團體,一切都是假的、是假大哥唬爛的,搞得檢察官眼睛業障重! 更何況,若是成員來來去去的鬆散小團體,只做打單幫的圍事或特定犯罪,要說是「常習性」也有困難。且縱然檢方依本條例第12條傳喚「秘密證人」,除證人本來就是組織內部人(如窩裡反),否則,法院也常因證述多半僅是「證人自他處聽聞,或臆測被告有泛泛而論從事高利貸、收保護費的行為」,故證言有無法明確證述收取高利貸對象為何人,或如何收取的情形之瑕疵,使法官依法只能依被告的各別行為判決有罪,難以適用本條例加重刑責。此即為該地檢署起訴,最後本條例不被法院接受的原因。 台灣組織犯罪難以成罪,其他國家也一樣嗎? 相較台灣深陷於「犯罪組織」的定義困境,德國、美國、日本均對於組織犯罪各有不同的處理。 如德國因其法制史之發展,對於棘手的「內部管理結構」概念,另在犯罪結社與共同正犯之欠缺強烈結合關係的灰色地帶間,有徒黨(Bande)式犯罪的加重規範,其內涵雖該國內部學說、實務自有一套爭論,但結論上並無太大出入。 而美國則係以RICO(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法防止組織犯罪滲入合法的經濟活動,雖與我國規範「暴力性組織」不同,但其緊扣著行為人於十年內有兩次以上的恐嚇詐財行為,且要求行為間須具備關聯性及連續性,而不以法院確定判決為必要4。此種以特定行為模式去規範,不失為一明確的處理方式。 比較法上少見且最為有趣的處理方式,莫過於鄰國日本。其於80年代末期所制定之「暴力團對策法」係以行政-刑事二階段模式處理當時興起的寡占暴力團體(如世界知名的山口組),直白承認犯罪學上必然的幫派團體之存在。即代表行政權的公安委員會,先予暴力團體事前之公開意見聽取、事中的確認及事後的公示,依法踐行指定程序後,即得為禁止暴力行為之要求,並得發布中止命令及再發防止命令,如違反前者,有行政制裁,違反後者之命令,始有刑事責任,亦足供台灣參考。 借鑑他國實例,是時候重新修法了! 即使參考前述德、美、日各國的處理方式,但不代表我國現行法必然劣於他國,依「解釋法律的人應比立法者更聰明」之法諺,職司法律審的最高法院其實已在102年台上字第2653號刑事判決提到: 所謂『內部管理結構』,乃指有上下服從關係之謂,亦即其組織內部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派層級之分,有階級領導,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領之命令行事而言,至其組織成員有無固定服勤時間、是否得以自由離職、有無內部懲處違抗命令之規範或相關義務之幫規、有無踐行入幫儀式、成員間之職務分配或職務名稱等情形,均非所問;再就其組織之形式而觀,亦不以其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為必要,亦即無論其組織係以幫派之名稱或假藉公司之名義成立,只須其主持或首領之人依上下階層領導,聚集多眾組織,而以慣行暴力犯罪為宗旨或由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者,即屬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 因此,先前報導曾提及:「還需有明文規定的組織章程、幫規、幫旗、幫徽才算數」,實為誤解。 最後,無論是上屆抑或是本屆立委、行政院,皆曾多次參酌前述各國規定,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關於組織犯罪的定義,提出修正本條例之草案,擬於第2條增訂第2項「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之明文,或有比照德國法之規範,而有刪除「集團性」之倡議。 又另有擴張處罰範圍至特種行業、圍事、走私、毒品、賭博、非法討債公司、販賣人口、詐騙集團、職棒簽賭、偽造金融資料申辦貸款等非暴力組織犯罪之討論。 無論如何,近20年未予實質修正的本條例,實踐上已有不少問題(如再犯與累犯之雙重評價加重),應是新民意的立院提出討論,並對症下藥、加以翻修的最佳時刻了! =================================== 納稅人對公務人員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或所屬機關管轄或掌理事件,所為質疑?詢答?之意思表示,必須 (1)完全真實正確; (2)不完全真實正確; (3)完全不真實正確; (4)不完全不真實正確; (5)以上皆非; (6)以上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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