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憲法規定「(非)依據法律(不可)」獨立審判,嚴格要求遵守法律審判原則下,除非大法官解釋憲法開放,有憲法規定依據法律審判外的道德審判空間嗎?
(2)所謂不可罰違法性等阻卻違法等學說理論,嚴格講只是法官主觀判斷,因為沒有直接法律依據,並非絕對依法令(律)阻卻違法,法律上法官不必採納也不違憲,試問這樣的憲法規定推動司法改革,建立沒有法律拘束力的參審制,在憲法規定上對法官真正獨立審判有幫助嗎?
(3)歐美要求對司法的法官正義,是建立在法官對社會義務官的道德良心表現上,而不是國家政治或個人倫理秩序要求的威權服從上,試問臺灣現在的憲法及司法倫理秩序辦得到嗎?那我們的司法改革又要怎麼期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