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據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人經審核符合本津貼發放資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其不符合發放資格者,由勞保局附具理由以書面通知之,如有不服,得向勞保局申復或逕依法向內政部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然不符合請領資格之原因有很多種,申請人提出申復時,應依據勞保局不合格通知函知說明,依不同原因狀況檢附所須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