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何時公布施行?
現行消費者保護法係立法院依據行政院於七十七年間函送的『消費者保護法草案』,與趙立法委員少康等六十六人,會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等民間團體所擬定的『消費者保護法草案』,二種草案版本作為審查討論基礎,歷經五年的討論審查後,在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三讀通過並送請總統於同日公布施行。該法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應自八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發生效力。其後該法並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若干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修正條文應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發生效力;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經總統公布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自九十四年二月七日起發生效力;另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若干條文,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次修正公布之第二條第十款與第十一款及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之二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自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九日起發生效力。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https://cpc.ey.gov.tw/Page/2CC341DED4FBBB94/ddef16b7-5cc6-4e10-9d0b-43b6ae13a1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