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之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為何?
我國之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可分為主管機關、研擬、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監督機關、執行機關及調解機關,爰分項說明如下:
(一)主管機關:〈第六條〉
1、中央主管機關: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釐清各主管機關對消費者保護工作之權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已擬定『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分工表』,分函各機關辦理。
2、直轄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
3、縣〈市〉主管機關:縣〈市〉政府。
(二)研擬、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監督機關:行政院。〈第四十一條〉
(三)執行機關及調解機關:
1、消費者服務中心。〈第四十二條〉
2、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第四十五條〉
3、消費者保護官。〈第三十九條〉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https://cpc.ey.gov.tw/Page/2CC341DED4FBBB94/e35eb7d4-fbaa-4f85-81f2-e3fb878f1eb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