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過去數十年間,世界經濟明顯趨向自由化與全球化。為了順應世界經濟發展及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自民國70年代起,即積極推動經濟自由化與國際化政策。為配合經濟自由化與國際化趨勢,必須建立公平合理的交易規則,消除有礙市場自由競爭的阻力,以維護市場的正常運作,發揮自由化的效益,促進經濟穩定成長。
我國自民國70年開始研擬公平交易法,80年2月通過立法,80年2月4日總統令公布,公布後一年即81年2月4日施行;第一次修正條文於88年2月3日總統令公布,同年2月5日生效。第二次修正條文於89年4月26日總統令公布,同年4月28日生效。第三次修正條文於91年2月6日總統令公布,同年2月8日生效。制定公平交易法,是為了要依據法律,明確建立公平交易制度,透過確立公平自由的市場經濟秩序,以保護並鼓勵企業的努力與創新經營,使市場力較大的企業不致濫用其控制市場的力量,限制市場的競爭。另對不肖業者以仿冒或以不實廣告標示等不公平競爭手段招徠顧客之行為,以及變質的多層次傳銷行為亦加以規範,從而使消費者的權益獲得保障。
公平交易法的立法目的在該法第一條即明定: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期盼事業在法律規範下,能從事自由公平的競爭,使資源的利用發揮最大效能,直接促進經濟的安定與繁榮,並間接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