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競爭」?事業若以降價促銷從事競爭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答: 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即在確保公平競爭。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四條,競爭係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因此,任何價格競爭,縱令是蝕本賤賣,原則上並不違反公平交易法。惟廠商如以排除競爭對手或破壞市場競爭之目的,而為低於成本之削價行為(如掠奪性訂價行為),則例外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可能。至於廠商之價格競爭是否有排除競爭對手或破壞市場競爭之虞,應斟酌當事人之意圖、價格及成本結構、對他事業進入市場之障礙程度以及有無其他正當理由等因素,再作綜合判斷。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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