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二條所稱之「事業」是否須以營利為前提?
答: 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係在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故凡行為對商品或服務供需之市場秩序或競爭關係有所影響者,即應為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對象,而為該法所稱之「事業」,不論其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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