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調查時,受調查之事業如拒不合作時,應負何種責任?
答: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於期限內如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拒不到場陳述意見、或拒不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者,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三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連續拒絕者,公平交易委員會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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