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條第2項經行政爭訟撤銷原處分確定應予註冊者,依修正後之規定,逕予註冊。是否予以「註冊公告」?(其已有審定號數,如予註冊公告,則其註冊號與審定號將不同)其註冊日為何?依舊法,其註冊日係回溯自審定公告日,依新法反註冊日在後,殊不合理。
問 第89條第2項經行政爭訟撤銷原處分確定應予註冊者,依修正後之規定,逕予註冊。是否予以「註冊公告」?(其已有審定號數,如予註冊公告,則其註冊號與審定號將不同)其註冊日為何?依舊法,其註冊日係回溯自審定公告日,依新法反註冊日在後,殊不合理。 答 第89條第2項逕予註冊公告,係指新法生效後,始經行政爭訟撤銷原處分確定,依新法予以註冊公告取得商標權者。因確定處分及取得商標權之時點均發生在新法生效後,其註冊日自應依新法規定,尚無溯及適用舊法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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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條第2項經行政爭訟撤銷原處分確定應予註冊者,依修正後之規定,逕予註冊。是否予以「註冊公告」?(其已有審定號數,如予註冊公告,則其註冊號與審定號將不同)其註冊日為何?依舊法,其註冊日係回溯自審定公告日,依新法反註冊日在後,殊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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