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備用程式
答
花錢購買一套軟體,如果因為使用疏忽,或操作不當,或者不幸中了電腦病毒,造成整個程式毀損而無法使用,鐵定讓人覺得又麻煩、又心疼;這種情形,著作權法早就為大家設想過了,為此特別規定,任何人買了正版的電腦程式,都可以拷貝一份備用,不必事先徵得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要注意的是,只有合法的電腦程式,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正版軟體的所有人,才有拷貝一份備用的權利。
至於拷貝下來的備用程式,什麼時候才可以使用呢?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必須在正版程式毀損不能用的時候,才能使用;而且只限於有權拷貝的所有人自己使用,絕對不可以提供給別人用。否則,就違反著作權法了。
如果正版程式的所有人,把他的程式所有權讓給別人,除了已經獲得程式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之外,在讓掉程式的同時,還必須把原來拷貝的備用程式銷毀。
為什麼一定要銷毀備用程式,而不可以繼續使用呢?道理很簡單,如果我們可以繼續使用備用程式,而取得正版程式的人又照樣拷貝一份備用後,再把正版程式讓給別人,這樣一直如法炮製下去,程式的著作財產權就被拷貝備用光了,還談什麼著作權保護呢?因此,著作權法也特別配合規定,讓掉正版程式的時候,如果不銷毀所拷貝的備用程式,最高會被科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金,提醒大家要遵守法律,千萬不要因小失大,那就划不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