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律盲目跟從社會的後果--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法律責任
有一個碩士班的學生,利用網路做起男妓的個體戶生意了,第一次交易就被喬裝女客的女警查獲,但是這位自以為很帥、很勇的碩士生竟然說「我不知道這是違法的」;一位大學男生,在網咖認識了一個高中女生,兩人才認識三天,互留電話,嗣後只是聊了幾通電話,連對方真實姓名是什麼?住在那裡都不知道,在咖啡店裡聊了幾次,彼此就發生了「性的關係」,結果女生的家長一狀告上法院,告男生「準強制性交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男生也是說「我不知道這樣是犯罪的」;
這幾天中部某學校附近的影印店,被檢調單位搜索,原因是某國外書籍作者向我國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之告訴,目標指向校園內外的copy大本營,不過這回學生已經不再說「我們不知道這是違法的」,反而改口「執法太嚴了吧!」
記得法律常識教育在學校已經實施很多年了,為什麼還是有很多學生青少年一知半解,或以全然不知的態度,走在法律的風險線上?由此可見,學校的法律常識教育是不夠的。但是,年輕學子卻不能因為法律常識不足,不會影響升學等理由,就輕忽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因為我國刑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所以,自認為是聰明、帥酷、驚豔群倫的你,怎能說「我不知道」?這樣就太說不過去了!
次搜索影印店的事件,大部分學生還是以「執法太嚴」的說法,以規避刑責。執法是不是太嚴,事實上是執法裁量的問題,「不能因為老虎沒打盡,所以蒼蠅就可以無所忌憚的飛來非去」,類似主張「先抓別人」的想法,目前在實務上不能算是一個充分的免責理由,因為,這是一種積非成是的法律價值觀,若按刑法第十六條前段但書規定,只能「按情節減輕其刑」,除非行為人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刑法第十六條後段即規定「得免除其刑」,不過,著作權法在我國實施多年了,從成大的MP3宿舍搜索事件,客觀上給學生們的印象已經非常深刻了,校園裡應該已經建立了尊重他人著作的基本常識,除非學校根本沒有做,或是學校認為這是學生自己應該知道的事。無論如何,本文認為,此次搜索影印店的事件,學生們如果要以「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的說法,恐怕不能被社會所接受。也就是說,不能因為窮,就可以大大方方的去偷去搶,不能因為自己的道德因素欠缺,就說別人過分的保護權益。
有人說,創作的經濟價值(智慧財產)就是要被社會充分利用,是不是因為這樣的觀點而使得COPY風充斥著學術殿堂,這就不得而知了。不過,有人主張違反智慧財產權的事情,應該廢除刑罰規定,僅以損害賠償(賠錢了事)為規範的重點,此不失為一種解決智財權經濟價值與權益保護間的衡平做法,但仍有待研討並修法。人類是因為互動而成長,絕對不是因為互鬥而消長。尊重他人的智財權,取得授權後的利用,才是正確的互動關係,否則,只有上法院互鬥去吧,對彼此都不是好的結果。
作者簡介 |
黃育杉
〔國家賠償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lawyer162153/〕版主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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