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國代理人登記制裁對二岸商務仲裁及訴訟管轄看法
我中共代理人修法 劉結一開砲 | 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7331/4005129…
二岸貿易的商務仲裁是否需要「中國代理人登記制度」:
(1)台獨未定論的二岸憲法法律切割論點,是無法在國際貿易或一國二制貿易直接切割,代理人登記只是貿易法律行為,在未設公司(法)的代表人、保證人與負責人的商業制度,始有在臺灣境內發生訴訟或仲裁管轄權實施可能。
(2)消費者保護法並無法對境外貿易商品要求投保商品責任保險,沒有中國代理人登記制度,臺灣代理商並無法對境外負擔最終民事消費賠償責任。
(3)中國代理人登記是法律行為地管轄規定基礎,在仲裁或訴訟法時是適用法律行為地法,較有利保護臺灣人民的商務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