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因案涉訟而以四親等親屬任用特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是否需要迴避看法
可是利益衝突迴避法是禁止其他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人事任用關係,除非她的訴訟都與總統府執行職務無關,而像論文門是屬於行政訴訟涉訟時,與「執行」總統職務無關時,是不能申請因公涉訟律師補助費是不無疑義的,否則就是直接或間接使本人獲取非財產上(【包括最高行政法院】)訴訟利益的任用禁止,而總統無通知機關卻又拒絕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時該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