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懲戒法修法是否實體追溯問題看法
(1)這樣修法「實體法適用行為時法」,那代表追訴權時效舊法20年,是不能因為修法而變相延長為30年的法律效力的,是實體法的處罰權力問題,而不是程序法的從新規定。
(2)懲戒權一向認為是司法權才有適用,而行政權與刑罰權分立,是代表縱然懲戒權逾消滅時效,但是刑法總則對此是否屬於可以適用依法令阻卻違法並無先例,是否以判例為之會必須修法會有縮短追訴時效,而在官民適用刑法不公待遇重大爭議發生。
(3)懲戒法雖然是司法處分,但卻是程序法性質規定,與刑法總則實體法併立處理與解釋是矛盾的,所以修法只有程序法上修法是否追溯或延長時效問題,而不是針對解釋處罰與否之重點問題討論,這是邏輯上是否矛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