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謂有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全部或一部消滅之原因事實而言(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18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18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
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前言詞辯論終結後,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有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全部或一部消滅之原因事實而言。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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