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處分後要再聲請強制執行,前假處分已視同法律權利選擇競合,因選擇而放棄另一權利行使,即視同放棄強制執行權利,只能由原告進行訴訟程序。
(2)假處分後是不得同時管收的。
(3)假處分不得作為欠稅,同時再為限制出境之依據。
(4)假處分適用內容選擇限制逾越必要程度,對於限制財產處分權過當選擇,仍然要負侵權的權利濫用或與有過失的賠償責任。
(5)定暫時權利保全關係的假處分,因為性質上是屬於「非訟及非司法裁判執行行為」,所以只能說是法律授權(準司法)行政處分,所以其時效只能類推適用非確定卻有拘束效力行政處分,只有1年撤銷期間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