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債權之強制執行問題:債權人能否扣押債務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639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按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故保單價值準備金係要保人預繳保費之積存,乃彰顯要保人預繳保費積存而來之現金價值,作為要保人以保單向保險人借款或因其他事由得請求保險人給付時,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金額之計算基準,為要保人在人身保險契約中,對保險人所享有權利之一。如附表編號1、2所示保險契約,均為終身壽險契約,果爾,能否謂陳○○對被上訴人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即非無疑。原審遽以前揭理由認陳○○對被上訴人無保單價值準備金1,174萬8,204元債權存在,爰就其請求確認該債權存在之訴,為其不利之判決,尚有可議。
【裁判日期】2019年5月30日 【裁判法官】陳國禎 陳真真 陳靜芬 張競文 鄭雅萍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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