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叉持股是相互策略投資行為;二公司合夥是以相互股價資金保證,為相同或協力事業合夥經營。
(2)交叉持股各自股價是依據各自獲利率計算;合夥是以合夥策略經營契約為基礎,以共同獲利分配契約為計算股價依據。
(3)交叉持股大股東要申報及公布持股;公司合夥除非有公平交易事由,否則公司(新)法未規定且不用申報。
(4)交叉持股構成「公司合夥」,是否達到公平交易「結合行為、寡占或(部分)壟斷」?需要依據實際行為判斷?
(5)公司合夥依據契約約定比例認列共同經營責任風險,不一定是全部股價資金。
(6)公司合夥可否主張他公司權利?要依據公司合夥契約書內容決定。
(7)公司合夥是否需要公司法明定?主要區別是只要有其一是上市公司,因為「合夥擔保責任」法律問題,沒有公司法賦予權力是違反現行民法規定精神的,對股東顯然是沒有足夠風險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