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責任是合夥責任,連帶責任是保證責任。
(二)新公司法開放合夥就會有「共同(法律)責任」,連帶責任則是契約履約責任。
(三)董事是「共同責任」還是「連帶責任」?
1、章程規定「董事於董事會外獨立執行業務」,是「共同責任」。至於董事投票贊成是否代表連帶責任?則以是否該法案直接受益結果為判斷。
2、公司法合夥董事是「共同責任」,投資大股東(特別股契約約定內容決定【未來經營權及責任】)對經營權取得董事席次,是章程政策的事實上投資連帶保證責任。
3、閉鎖式公司在「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執行業務董事獨立負責者,屬於內部契約共同權限分配的「共同責任」;否則因為「閉鎖式公司」是可以依據股份比例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