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一六條 按公司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而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章程定監察人一人,於股東會先修正章程增為二人,自可於當次股東會補選監察人。(經濟部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經(九○)商字第○九○○二二六六七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