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六七條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法人人格係各自獨立,除法有明定如本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章程得訂明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至本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未有特別規定,僅得以公司自身之員工參與新股之認購。(經濟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經(九○)商字第○九○○二二七二九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