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一條 按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是以,倘有董事解任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自應依上開規定之期限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又股東臨時會之召集程序,並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辦理。(經濟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經(九○)商字第○九○○二二七二九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