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八條
一、 按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所詢公司章程定有董事二人,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依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準用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自得由所剩另一名董事代理。
二、 又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業務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係指公司董事全部請假或不能行使職權始有適用,併為敘明。
(經濟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九○)商字第○九○○二二六五○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