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後已將妨害性自主罪改採男女平權,男女均可能為被害人,亦可能為加害人,故只有「加害人」與「被害人」之分,並無所謂「女權」與「男權」之分,如過度強調「女權」或「男權」,彰顯「女權」或「男權」之悲情,正如挑起「省籍意識」、「族群對立」般的不智。
(劉孟錦律師)